是否可以凭该《信息表》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
发布日期:2015-03-23
问、我公司发生一笔销售折让业务,已收到购货方开具的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,但该表格和以前的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不同,没有税务机关的盖章,请问是否可以凭该《信息表》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? 答:可以。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)第四条第(一)款第2、3点规定,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《信息表》,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,生成带有“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”的《信息表》,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。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《信息表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,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。红字专用发票应与《信息表》一一对应。